臺東縣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則
第1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2條 本會定名為「臺東縣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3條 本會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並謀劃商業之改良推廣,促進經濟發展為宗旨〪
第4條 本會為法人〪
第5條 本會以臺東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6條 本會會址設於理事長指定之處所,並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7條 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辦事處〪
第 二 章 任 務
第8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政府推行政令,達成本會宗旨事項。
二、配合政府政策,投資興建國民住宅及各種大樓之租售事項。
三、推動國家經濟發展開闢新社區及各種建物之經營事項。
四、依政府規定協辦會員融資或證明及客戶貸款事項。
五、協助會員辦理證照登記變更換發資格證明及其他服務事項。
六、輔導會員策劃建築技術及經驗之交流合作與發展事項。
七、輔導會員辦理從業人員福利服務及聯誼活動事項。
八、舉辦不動產開發之資訊、研究發展、調查統計徵詢編纂出版印刷寄送及向政府請求建議事項。
九、協助會員選擇解決建材供應及推薦國內優良產品服務事項。
十、承辦政府交辦及有關單位委託代辦事項。
第 三 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9條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經依法取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載明經營住宅及大樓開發租賃業或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國民住宅出租出售業務之公營或民營商號、自地自建,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除關係國防之公營事業或法令規定之國家專營事業外。
第10條 公司或商號申請加入本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會員會籍登記卡一份、會員代表登記卡一份及公司登記證明或商號登記抄本影本一份,送由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准其入會。
第11條 本會會員非因廢業、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不得退會。
第12條 本會每一會員,應依資本額分級指派會員代表1至3席。
第13條 會員代表以公司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或公司或商號之現任職員,年齡須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1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15條 會員代表均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16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
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17條 每一會員及會員代表應由本會分別填發會員證及會員代表證,並於召開會員大會改選理事、監事二個月前換發一次。
第18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各會員在召開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原派之會員代表是否續派或改派,不聲明者,視為放棄續派或改派會員代表之權利。
第19條 本會會員指派或改派會員代表時,應填具會員代表登記卡二份,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20條 同業商號於開業六個月內,未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應提經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加入。
第21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之內,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之內,組織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代表於會員大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理、監事人數視爾後會員增加數,於理、監事會議中討論,予以調增。
第22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於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23條 監事會置常務理事一人,由監事於監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24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於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另得置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長於常務理事擇一聘任。
第25條 本會理事長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本會理事、監事及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第26條 本會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由常務監事於監事會互推之。
第27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者;惟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28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非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延長。
第29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30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解職、罷免者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商號,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註銷會籍者。
第31條 本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32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金額。
三、議決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四、議決各種章則。
五、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六、議決理事、監事之解職。
七、議決辦事處之設立、合併或裁散。
八、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九、議決財產之處分。
十、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33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議決處分不繳納會會費之會員。
六、聘任或解聘會務商作人員。
七、與監事會共同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改派或辭職。
八、審定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及預決算並追蹤及檢討其執行進度及成果。
九、議決劃分召開預備會地區及應選出會員代表名額之實施計畫〪
十、提報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十一、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第34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並報大會通過或追認。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常務監事互推監事會召集人。
七、與理事會共同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改派或辭職。
八、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九、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第35條 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為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36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並得設置副秘書長一人及秘書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報請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於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37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本會會務人員〪
第38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下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定之〪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39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時,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
第40條 會員大會以理事長為主席,或由理事、監事就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中共同推定三人至五人,組織主席團,輪任主席〪。
第41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使之〪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42條 會員大會應出席之全體會員代表人數應扣除受停權處分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計算之〪
第43條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第44條 理事會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依前條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45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使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46條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兩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 四 章 經費及會計
第47條 本會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1萬8,000元整。
二、常年會費:每一會員每年按公司資本額之高低分三級收費:
(一)甲級:資本額超過新台幣2億元者,應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7萬2,000元整,可派會員代表3席。
(二)乙級:資本額超過新台幣3,000萬元,2億元以下者,應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3萬6,000元整,可派會員代表2席。
(三)丙級:資本額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者,應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1萬8,000元整,可派會員代表1席。
前款常年會費遇有購置會所、增加設備或舉辦展覽等商作時,得經主管機關核准,由會員按其等級或其他方式酌增繳納之〪
三、事業費:由會員大會決議籌集之〪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孳息〪
前項基金及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六、開工申報費:按每批次申報開工之工程造價總金額(不限執照張數)萬分之三繳納(四捨五入計算至千元),申報費不足新臺幣500元者以500元計收。
七、其他。
第48條 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
第49條 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50條 商號於開業後一個月內不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於其加入時,溯自開業之次月起,計算其應繳會費之總數,併為入會費繳納之〪
第51條 會員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提經理事會決議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者,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本會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不得享受本會一切權益。前項第三款受停權處分之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已當選為理事或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缺額。
第52條 本會應於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編具下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書,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下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再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53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資產負債表、收支對照表及財產目錄,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54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55條 本會如興辦事業時,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章 附則
第56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與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57條 本章程修正案經110年12月27日會員大會通過,第4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自111年1月1日施行,同條第1項第6款自111年7月1日施行。